Re: [討論] 關於主場主持人帶動和賽後訪問

作者: Danielly (蘋果蟲)   2016-05-02 15:01:20
推 Danielly: 設公開就是公開.....沒有所謂平台問題 05/02 03:58
會嗎?
我在FB設公開
憑什麼可以被人轉到其他平台
再者PTT使用條款其中有一條是 若不確定有板權
請勿發表在PTT平台上
有一點法治觀念好嗎?
確實這跟法治有關啦,但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erms/update 內有提到
「若使用或登入 Facebook 服務,即代表您同意本協議,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
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
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
因此將臉書上的公開訊息轉至PTT,除了訴諸公審多數暴力可能觀感不佳外,並無不妥啊
所以說po這種東西還是自己要注意啦隱私權要設定好
不然我想可能很多人還不知道,只要註冊臉書帳號,該帳號公開訊息大眾都可取用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5-02 15:18:00
最好是並無不妥,臉書那句只是用在其他人也透過FB在塗鴉牆上存取該筆資料而已。不然作家在FB上連載他的原創小說,代表所有人都可以複製小說內容當成自己的著作嗎?
作者: jash0910 (也無風雨也無晴)   2016-05-02 15:21:00
"當成自己的著作" 跟"複製文章內容"有一樣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5-02 15:24:00
回到法的層面,這種行為未必會成立什麼實質的犯罪,但在轉貼的過程加上的言論才是危險的,一個妨害名譽或誹謗都足以讓人去地檢一遊了,就算最後是不起訴,你還是付出了一定的時間去處理,那又何必?複製文章內容貼去別得地方一樣是違反著作權的行為,散播跟重製,舉比較誇張的例子是想說這樣比較好理解。
作者: yjhaoo (Nick)   2016-05-02 15:32:00
這裡不是象版嗎?什麼時候變法律小學堂?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5-02 16:02:00
換個例子,今天某歌手在FB粉絲頁上傳一首新歌MV,那是不是代表我可以從粉絲頁上下載下來,再上傳到我自己的youtube頻道,註明來自某歌手官方粉絲頁。這樣就沒問題了嗎?可以從這例子去思考這樣解讀FB使用條款有沒有問題,再深究下去就離題了。之於我所謂過程中加上的言論,通常在轉貼一些圖文的過程中,轉貼人都會加上一些自己的評論,而那些評論往往就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就版上目前發生的事自然不是跟智財相關的,但轉po時加註的文字,大家回文的內容有沒有可能踩到民刑法的線,這才是前面幾位版友提醒大家的原因。
作者: KDDKDD (KDD)   2016-05-02 16:20:00
拜託 重點在著作權法好嗎?他指第三人 是指其他FB使用者 而非可以轉入PTT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5-02 16:21:00
我是覺得這個還好,你要說小白那些言論是足以保護的著作嗎?我不認為它是。
作者: KDDKDD (KDD)   2016-05-02 16:22:00
FB沒有權利把授權轉移出去好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5-02 16:22:00
喔喔~我懂k大的意思。sorry剛剛誤會了。
作者: KDDKDD (KDD)   2016-05-02 16:22:00
其實只要是文章 就可以視作著作了 只是有沒有價值的問題FB那條文只是保障你可以分享超連結 並沒有授權轉錄喔當然沒有 他頂多只能分享文章到其他FB用戶並沒有神通廣大到讓你用影像方式放到PTT好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5-02 16:26:00
附上超連結是不會有智財相關問題啦,連結是連往臉書喔。
作者: KDDKDD (KDD)   2016-05-02 16:27:00
不 你可以提有那篇文章 也可以說有這個帳號 但不能直接截畫面使用其實PTT也有類似條文 同樣也只授權在站內使用這也是我在捉轉出轉錄文章很嚴格原因每個人都有言論權利 管理者有義務要保護這權力
作者: misa2719   2016-05-02 23:49:00
感PO出來討論 現在再戰法律喔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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