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薪後未回復原薪 公司判賠52萬
新北市戴姓經理控告公司在金融風暴期間將他減薪一成,減薪半年屆滿後竟沒回復原薪,
他要求調回薪水無效後離職,打官司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結,判公司要賠減少的薪水和
資遣費共52萬3千元定讞。
戴經理任職於新北市一家生產數位相機、手機、MP3、PDA等3C產品外殼或內部零件的公司
。
戴經理提起訴訟指出,他月薪6萬4千元,金融風暴期間,公司以不景氣為由,要求主管減
薪一成,時間是2009年4至10月。減薪屆滿後,他問總經理是否調回原薪資,總經理回稱
「繼續降薪」。他後來多次反映調回原薪皆無下文,於2011年4月離職。
公司主張,降薪屆滿後該公司營收仍未見起色,所以繼續降薪;戴經理和其他一級主管未
曾表示異議,並繼續上班,顯見已默示同意降薪。戴後來自行請辭,公司不需付資遣費。
一審法院判決戴經理勝訴,公司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默示不代表同意」,公
司不能逕自認定戴已默許繼續降薪,判決公司補償戴被減掉的薪水及任職8年的資遣費、
未休假工資。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718009.shtml#ixzz2M41luH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