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幼教業工作
同事在工作中不小心弄傷了一個孩子
同事未事先告知主管,當家長來接孩子回家時
主動親自向家長說明及道歉
同事說是在幫孩子換衣服時弄傷的
傷口在頸部附近,大約有紅紅的印子
據我老板的說法是家長回家後打電話告知老板
老板便調校內的監視器出來看
有一段影片是在上體能課時
因為孩子不專心,同事要提醒孩子有動手去拉孩子的畫面
老板便主動提供這段影片為證據
有與家長協議新學期不收孩子的學費作為補償
但家長有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同事
老板有與我同事談話,談話中有請我同事簽離職證明
表示說先請我同事休息一陣子避避風頭,之後再讓她回來
我同事並沒有想離職,但是我老板一直請她簽,她只好簽了
現在就是我同事獨自與家長在調解
同事雖然有不斷地表現歉意,但與家長一直沒辦法達成共識
我知道的大概是這樣
我不懂的是...
不管到底我同事是怎麼弄傷孩子的
我老板請同事簽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想撇清關係嗎?
在工作環境中的業務過失,我老板是可以不用負連帶責任的嗎?還可以主動提供證據?
我老板還有拿孩子傷處的照片給其他同事、家長看,說明影片中我同事的動作
這樣是允許的嗎?
我同事和老板談話的過程中有錄音
但我同事簽了離職證明是不是就代表她是自願離職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