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部門擔任職代約僱人員
以下是我簽立的僱用契約大略內容:
僱用期間自103.10.09至105.08.31止
該職缺係某科員留職停薪之職缺,如提前申請復職或僱用期間屆滿則無條件解僱
現在,原科員提前申請復職,下週一生效,我提早辦完離職手續
我們單位人事開立給我的離職證明書中,離職原因只有「解僱」兩個字
備註欄有寫:契約期滿,因科員XXX請准回職復薪(104年4月27日),O員應即無條件解僱,並自104年4月27日生效
我拿離職證明書去詢問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
就服站說我就保年資符合,但差在我的離職證明書無法認定我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被解僱;再者我是簽約簽到105年,也不能算契約期滿
人事單位認為我不適用勞基法,他沒辦法幫我註明是依據勞基法哪一條解僱
請問,問題出在哪裡?
還請高手幫忙解答
(手機排版,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