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了一家店面工作
面試時
說好是8點到5點半
休息一個半小時
就剛好是營業時間
每天上班打卡
幾個月過去
某一天我去請假
寫了假單
被退回來說
單子上頭的請假時間要改成
7點50分 到 5點20分
同時口頭修改大家的打卡時間
我知道勞工法律是寫來保護資方,安慰勞方用的
法律寫再好,資方大不了違法就好
反正怎麼也查不出來
但是
公司在這種地方動手腳真得很令人不悅
提早上班時間十分鐘
下班是責任制
公開給客戶的開店時間
比內定的員工上班還晚
上午加下午一天只少多虧員工20分鐘也爽
有人有這樣的經驗嗎?
PS. 真想想試試5點25分打卡回家,順便和5點28上門的客人說聲「我下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