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9-04-18 10:54:15※ 引述《BBsKlimMilk (第六頻道)》之銘言:
: Hi 各位好
: 小弟的公司因為工作性質需求,可能需要再例假日加班(不滿8小時)
: 公司加班的算法是以半小時為單位,但我在查詢勞基法後向公司反應,根據勞基法第40
: 條,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並給予一天補休
: 但公司目前偏向該法條是在突發狀況下,例如颱風、地震等等天災下才有效
: 想請問版上的各位大大,公司這樣的加班辦法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 謝謝
: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確實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但卻沒有符合天災、事件或突發事件的要件,
也沒有在事後向勞政機關報備的話,這樣可能就是屬於違法的加班,
公司就會有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的疑慮(未在每七天內給予員工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日)。
至於工資的部分,即使做不滿8小時仍然應給予一日的工資,
但因是違法加班了,如果要請求這部分的權利,可能也只能請勞工局協助介入協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