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試用期離職爭議及就業補助

作者: vic19880902 (Vic)   2020-12-09 13:04:52
小弟有個朋友,大學畢業後第一份工作
9/14開始試用期做到現在,目前想離職
以公司說法是提前10日要說
所以他在12/9時提出想在12/19離職的書面申請
不過老闆卻直接說讓他可以12/10收東西走人
但因為青年就業獎勵計劃,做滿三個月可以領獎勵
所以他跟老闆提出還是想要在19號才離職
可是老闆不同意也不願意幫他
小弟幫朋友查了一下資料及勞基法
目前看是資方應該要依照勞方書面提出的離職日才對,不知道這是否有誤或是盲點
所以想麻煩板上大大是否有建議作法,謝謝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20-12-10 08:10:00
理論上公司不可以片面修改離職日,提早要你走就要給資遣,但如果公司知道你有補助可以領,大可以給你一點小錢斷你大補助1年只有半個月的基數,半個月的基數再乘以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只有0.125個月的資遣費。青年就業獎勵計畫是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一次發給2萬元就業獎勵。如果我是HR,給你一點小錢,斷你2萬補助。
作者: lexis (呼呼)   2020-12-11 11:38:00
有預告期沒錯,但是提前讓你走是優於法令規定,沒有問題。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20-12-13 21:30:00
他意思是提前走,但離職日也提前,這樣不能領2萬獎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