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簡單敘述一下概況,等有結果後,會再詳述情形
確定成團的時候,業務就已經給入住飯店資訊
結果取消之後,業務表示因為飯店不給退,所以要全額支付飯店錢
後來就附上一張單據,沒有任何簽名與蓋章,就單純寫一條「飯店取消費」
我表示希望能夠附上飯店開立的證明,而不是一張A4請工讀生隨便打打的那種紙張
旅行社表示很困難、不可能
於是我一家一家打電話及發信給所有入住的飯店
有過半的飯店已經回復表示有該旅行社有預定及取消的紀錄
而且飯店都是全額退款,沒有收取任何費用
目前剩下少許飯店尚未回覆,靜待回音中
我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構成民事或刑事上甚麼罪嗎?
又或著可以前往警察局進行備案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