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97年 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行政法

作者: sinksink ( ?)   2014-05-29 12:17:48
※ 引述《s488716 (我是誰)》之銘言:
: 40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必要資訊而被拒絕時,應提出何種訴訟來主張救濟?
: (A)公益訴訟
: (B)課予義務訴訟
: (C)一般給付訴訟
: (D)確認訴訟
: 答案是C。
: 但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87號裁定:「人民如依
: 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資訊
: ,或申請抄錄、複製政府機關檔案,而應先經政府機關准駁
: 者,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
: 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提起非財產上一般給付訴訟。」
: 請問答案是否有誤?
考試選擇題永遠有中不完的槍,跟申論情況一樣,
目前已請求考選部,看是要請最高法院、最高行喬一喬,
或是要出題者審題者審題時喬一喬,或是跟補教名師上課講的一樣,一律以最新裁判為準
以下是據某年最高行法官來山城演講,有自承他為什麼早年採給付之訴後來採課予義務之
訴,前後不一致見解
最簡單的想法是,就請求人而言,想請求的是「資訊」而已,非處分,
所以應採第8條
就行政機關而言,通常需要就開放範圍、可否開放認定作成行政處分,
所以會認為要提課予義務之訴
早年最高行採給付之訴,是因為法條一來沒規定要處分,二來是請求人本來就請求資訊
但是變化的關鍵在學者跟外國法
在德國某年也立資公法之後,該國的學實是採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說(請自行找文
,變化期在2005至2006年),所以我國的學實多數就開始轉向採課予義務說了
你去查法務部函釋亦同,現在採的是課予義務、行政處分說
比較有趣的是李建良老師對這類爭戰,其心證是法規有明文詳細要件的應提課予義務之訴
否則應提給付之訴
不過單就考試言,採課予義務說就好,
遇到給給付之訴答案者,找實務見解而非學者見解去抗議
我想會單想到某個101年的裁定後來問這個問題的,大概是上了哪個補教名師的課有疑問吧
法務部的是法律決 字第 0950037362 號
最高行標竿判決在判決查詢系統查得到的不是你指的那個,是
97 年度裁 字第 4335 號
最新的也不是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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