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ungchun (莫汶吾)》之銘言:
: 該條項指:「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 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 以書狀聲明之」
: 設若93年7月9日拍定,則依該條項「一日前」,係只93年7月8日, 還是93年7月7日?
: 我覺得照文義一日前似指93年7月7日,復於網路上查無解答,懇請版友解惑?
雖然理論上遇到凡期日就要問候「原則」,民法期日棒棒好,不過立法要是這樣就好了
強執法這條「沒有想那麼多」
目的只是「避免程序時點與書狀同一天的時點判定先後時產生混亂」、「程序便利」等等
雖然法正學長/老師是很強,不過山城軍早期的強執都在上一些…高妙的原則…
(btw,是以保成的強執講高妙的原則講有點久,那邊也可以快轉…)
你還不如直接問有上過實務家課的東吳軍或文化軍或近期山城軍出品之類的
至少我的老師是前民事廳副廳長,我聽了兩次他是這樣講的啦,
雖然實務家也沒威到說什麼都是對的
扯遠了,反正對強執有疑惑,又事涉85年大修法的,看立法理由去扯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