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篇騙p幣文,這篇是要講搞懂論根本是鬼扯,法律請好好立,不要放著咬文嚼字
土地法規不只是麻煩多,爭戰也眾多,如果非要出成選擇,還是以溫老師那本為主較保險
像g大大前面講到第一條,第一條在土地法立法者那本書中,明明就只是很free high
用土經的概念說土地是什麼,根本從書上看不出來有什麼立法解釋或指引後面的意思
指引後面的意思,都是後來那些學者說的
狀況就跟憲法第22條通說好棒棒說是學外國補遺權一樣,但是看制憲者張氏跟雷震的書
沒半個文字扯那東西跟補遺權有關係,反而跟少數學者講的一樣,比較類似23條的意義。
楊松齡老師一向很多文章寫得像平均地權孝子賢孫、傳統地政人來著的,
但他書上的水地說跟戴老師一樣,都是以解釋論代立法論,
在講外國法上有水地可利用的情事
如果非得把「水地」當成第一條中「水」之名門正宗的解釋論,就會跟第12、14條不合
當然,土地法立法者意念難以索解的有不少,像第12條到底是哪來的,是大清律那個
戶律呢,還是真的像蕭大師的回憶錄上寫的,也是三民主義好棒棒建國方針廣州治大河
來著的,那治大河就治大河這東西要怎麼拿來配合當解釋方法用…
像土地法的房屋政策,明明就是歐陸一戰、二戰後政策影子,啊咧幾乎沒人提到這個
楊老師當年在法律系開的組必修土地法還說這個「間」啊是面積單位的間
呃,中國古代跟日本的確是有把一間房屋跟面積連動的
但是民國時代既不是用宮廷規格來當基準蓋房子,日本法的一戰時期也沒這東西
那個間如果不是授權規定,你告訴我那要怎麼用?…
理解?你相信學者的洗腦就叫理解,不相信就叫不理解,其他又何必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