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今天做題目做到這題
有一點疑問 剛好看到板上有討論過 想翻出來再請教一下
想法:
有看過最高行102年2月庭議 公法上不當得利消滅時效應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求時起算
但我以為公法上不當得利須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之後 才能對人民有請求權
然行政機關101年函文應為行使撤銷權(撤銷94年溢領) 故應論其撤銷權有無經過除斥期間
有問題的點是 97年行使撤銷權之知悉時是否包括94年之溢領?
如是 則101年撤銷權已過兩年除斥期間 人民得拒絕繳回
如否 則101年撤銷為有理由
但我國不採反面理論 故行政機關僅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不能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不知對撤銷權和請求權的理解是否正確?
及 97年知悉是否包含94年溢領情事呢?
※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題目是上星期的身障特考三等行政法申論題第二題:
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民國94年至96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
及身心障礙人士身份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
規定),97年間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查獲,以「經本處調查,臺端於94至96年
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
費新臺幣 2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即如數繳回。
詎料, 101年又接獲通知,以「97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
算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94年溢領之補助費新臺幣 1
萬元。試問:甲拒絕繳回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
回到原問題,我的疑問是:
政風單位知道甲於94年溢領補助費,應該是97年第一次發函時,
還是101年第二次發函時?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