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想請教好心的同學,可不可以幫我解答我的困惑呢><
在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中,有規定第2條中一些適用對象的申報機關是監察院
其中,包含了第2條第1項第1款的總統.副總統,及第8款依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但第4條第3款又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那這樣總統副總統的申報機關是監察院,還是選舉委員會呢?
還有縣市級以上的公職候選人,不是也算第2條第8款規定的鄉鎮市級以上的政府機關首長嗎?這樣這類人員又該跟誰申報呢?
不知道這種問題能不能在這裡發問,如果有不妥的話,再麻煩版主幫我刪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