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lym (堅持理想.莫忘初衷)》之銘言:
: 一、甲(間接正犯)利用乙射殺丙,乙槍法拙劣,誤射殺死丁。
: ->甲對於目的客體(丙)成立「殺人未遂之間接正犯」;
: 甲對於失誤客體(丁)成立「過失殺人正犯」。
: =>請問,為何對丁是成立「過失殺人正犯」,而不是成立「過失殺人之間接正犯」呢?
: 二、甲(教唆犯)教唆乙殺丙,乙槍法拙劣,誤射殺死丁。
: ->甲對於目的客體(丙)成立「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 甲對於失誤客體(丁)成立「過失殺人正犯」。
: =>請問,為何對丁是成立「過失殺人正犯」,而不是成立「過失殺人之教唆犯」呢?
: .............................................................................
: 我覺得奇怪得是,為什麼間接正犯及教唆犯在對於目的客體均成立間接正犯及教唆犯,
: 但對於失誤客體卻皆成立犯罪之正犯?
: 理由是什麼呢?
: 再麻煩好心人士解惑,非常感謝!
因為一般的看法 在故意犯罪採取正共犯區分制
(正犯:直接正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共犯:教唆跟幫助犯)
但是在過失犯的問題上卻採取的是"單一正犯"體系
所以凡是被評價成過失都被認為是"正犯",不用在區分正共犯
所以沒有什麼"過失的共犯"這種東西
再來是間接正犯,基本上除了客觀上有支配整個犯罪流程
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支配意願"
很難想像有"不小心支配"這種東西
教唆也可以這樣理解(教唆的主觀面是雙重故意)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