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證交法第43條之7

作者: piedazin (piedazin)   2014-06-16 19:39:02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證交法第43條之7規定: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這裡的「再行賣出」應是指證交法第22條第3項的再次發行
不知道有沒有包含私募有價證券的再轉讓?!
也就是私募有價證券的再轉讓,是否有受第43條之7的限制呢??@@
還請眾版大幫解惑~感謝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2014-06-17 11:26:00
22條好像是對外公開發行的規定 ,43-7I好像是說私募來的有價證據不能以公開招募方式轉讓 。如果要公開招募的話 ,必須先補辦公開發行及22II申報生效 ,才可以再次發行~請問是這樣嗎?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4-06-19 08:34:00
私募有價證券禁止再行賣出,非22條3項的老股承銷,是為了避免發行人利用私募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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