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一題行政法選擇題求解

作者: bank1117   2014-06-17 23:55:05
最近在做考古題,看到這題覺得有點疑惑,於是上來問問大家,煩請解答,謝謝
某低收入戶遭市政府以其匿報所得為由,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停發救助金。為免生活陷入困境,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使市府恢復其權利?ꀊ(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這題答案是A,想問的是題目說"使市府恢復其權利",那為什麼不能選B呢? 該低收入戶最終是希望市府做成發放補助金的行政處分吧?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06-18 00:04:00
只要撤銷該資格認定錯誤的處分即可恢復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18 00:06:00
撤銷撤銷行政處份才是"恢復" 課予義務不叫"恢復"
作者: SCDAN (ㄎㄎ)   2014-06-18 00:30:00
課予義務的話 行政機關還有裁量權可以行使,不一定可以讓原告得到利益
作者: nh2238 (狂奔吧!!龍馬,飛躍的武士)   2014-06-18 01:02:00
重點在"恢復”
作者: kirok (寂靜)   2014-06-18 01:19:00
只要提撤銷訴訟把該撤銷VA幹掉,即可回復原本得領救濟金資格
作者: keymaker   2014-06-18 02:09:00
課予義務訴訟可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和拒絕申請之訴,明顯兩個都不符合,直接撤銷就好。低收入戶的資格早先已作成只是被撤銷,機關沒有怠為處分也沒有拒絕申請不知道這樣解釋還可以嗎?
作者: bank1117   2014-06-18 10:30:00
OK,我瞭解了,謝謝各位的解答!!!
作者: kai761   2014-06-18 10:53:00
有兩個處分:確認資格處分+核發補助處分 選A+B可以參社會救助法,申請資格認定、申請補助,是兩回事
作者: keymaker   2014-06-18 12:44:00
確認資格是一個處分了,核發補助只是事實行為。之後被撤銷資格才是另一個處分。
作者: kai761   2014-06-19 00:37:00
http://tinyurl.com/ooa5mja 社會救助法,請見4條1項、10條是兩次申請、核定。 命題老師常常不看法律就命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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