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19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 核准營業許可 B 限期拆除違建之命令
C 受理新生兒之出生登記 D 限制出境之處分
考選部的答案是給B,可是我有疑義的是答案D,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所以D選項是一行政處分,而且依題示未提到是外國人出入境處分,所以有本法之適用。
又依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D應該是屬於第2條中第一款後段的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之處分。
且同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復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2款規定,
本法所稱當事人行政法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所以D選項限制出境之受處罰者乃行政處分之當事人,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不是原則上要依42條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於有後段但書情形,例外不用給予。
請問各位前賢,不知道後輩哪邊想法有問題,懇請各位前賢指點迷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