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警察特考行政法-19題

作者: iloveu0431 (FQ)   2014-06-18 15:37:27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19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 核准營業許可 B 限期拆除違建之命令
C 受理新生兒之出生登記 D 限制出境之處分
考選部的答案是給B,可是我有疑義的是答案D,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所以D選項是一行政處分,而且依題示未提到是外國人出入境處分,所以有本法之適用。
又依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D應該是屬於第2條中第一款後段的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之處分。
且同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復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2款規定,
本法所稱當事人行政法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所以D選項限制出境之受處罰者乃行政處分之當事人,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不是原則上要依42條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於有後段但書情形,例外不用給予。
請問各位前賢,不知道後輩哪邊想法有問題,懇請各位前賢指點迷津。
謝謝!!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41:00
參行程103,其實出得不好,所以我也中槍了 攤手如果按釋708、710之類的講法理應是要給啦冏還有問問題不是在寫司法官的制式解答…寫復依不會比較有學問,愈愛用語氣詞的,其學術論文中論述一段愈是空洞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5:44:00
我是理解成:會限制出境 基本上當事人一定會什麼不當之行為 所以既然你違法在先 那為什麼要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
作者: socom (Lucky Strike)   2014-06-18 15:47:00
先陳述意見? 那逃犯不就早溜海外了(新聞電影不都這樣演)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48:00
樓上兩位是考生還是來亂的,你們老師是誰讓你們學完了還有這種極村民想法的…為什麼說出得不甚好,行程103的出境是有限的
作者: iloveu0431 (FQ)   2014-06-18 15:49:00
依這邏輯,限期拆除違建,不也是先有違法建築在先?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52:00
行程103的理由請參立法理由第4點,主要是保全手法的迅隱需要
作者: iloveu0431 (FQ)   2014-06-18 15:52:00
所以,我認為有沒有違法在先,不是本題問題所在。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5:53:00
我只是按自己唸出的心得提出來做參考已 如果覺得不妥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53:00
嗯補推打臉一下,雖然行程103文字有限制,但是查了一下限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54:00
出境,現行法也就行程103提到那幾種了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5:54:00
倒是很少錯就是了 還請高手解答了!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5:57:00
您太言重了 我只是說說自己的看法而已 想和大家交流討論一下 如果覺得不太贊成我這樣的思維模式 那可以不用理會阿 不需要有一些言語上的攻擊 言論自由不是?!我也還在學 沒說您的答案一定是錯的 您別誤會了!
作者: abcdwaha (abcdwaha)   2014-06-18 16:08:00
我想應該是說 v大的推論沒有以法條為依據 而只是用一般人的想法來解題。這樣的結果,就是有時候做題目會對,有時候會錯,建議v大在解題時還是要以法條文字、立法理由等作為答題的依據~
作者: humannature (沉魚落雁)   2014-06-18 16:11:00
我也中槍了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6:27:00
不好意思口氣不好,真歹勢><,千萬不要用影片當然連結冏限出境不得陳述是抄日本法的,德國法沒這東西冏冏不小心天熱腦傷了,德國有,我意思是指不是世界潮流冏
作者: zaxsai (月蘭漪)   2014-06-18 17:21:00
不妨去申請疑議,有申請或許有機會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7:35:00
不好意思 誤會一場了 我是記得林清那本題庫裡面有說到限制出境是保全程序的一種 行程法103第8款有寫到所以我就這樣理解記下來了 或許你的答案也是對的可以申請疑義看看...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7:37:00
係滴,大大辛苦了…
作者: frank00591 (frank00591)   2014-06-18 19:49:00
限制出境可能是為了確保前某個行政處分,能夠確定執行若解成執行命令或方法,恐怕是行程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了限制出境,目的是為了保全前面某個行政處分的執行?
作者: vasya (vasya)   2014-06-18 19:52:00
708/710是針對外國人與大陸港澳人士,國人的則規範在入移法第6條裡面,只要通知,沒有讓他們解釋的機會XD
作者: frank00591 (frank00591)   2014-06-18 20:05:00
題目的"應"給予 VS 103條第8款 "得"不給予?
作者: sabrina9404   2014-06-18 21:25:00
我也選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