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教鐵特運輸營業民法一題有關質權的問題

作者: dnsh (dew)   2014-06-18 21:28:34
18 甲欠乙錢,丙將自己之金錶交由乙以擔保乙之債權,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乙向
丙請求以現金清償該債務,丙得如何抗辯?
A 主張以該錶抵償債務
B 主張緩期給付
C 主張分期付款
D 主張自己非債務人
答案是D
這題應該是考質權吧
依民法884可以第三人之動產作為質物
所以丙可以其金錶擔保甲對乙之債務應該是沒問題的
而質權行使的方式
依修法後之民法893條第2項,可將質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以清償債務
那A為何不對
D選項部分,丙為何可主張自己非債務人作為抗辯?
請各位高手解惑,謝謝
作者: Wayne1234 (沒有)   2014-06-19 13:13:00
這題好像不是考質權,應該是考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民法745
作者: catcat0327 (佔與有不同(小佔))   2014-06-19 17:40:00
因為錢不是丙借的,債務人自始都是甲,質物準用873-1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所以丙可選D 主張自己非債務人 而要主張金錶可以債務的是借錢的債務人 "甲"何況 不管是抵押人或是出質人 都只在該物價值內負責即是 賣得之價金 "多要退,少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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