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執行名義之競合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6-21 13:42:52
因為強執的復考,小魯又要多念一科 唉...
離題了!
今天函授上到97年律師有一題執行名義之競合
通常考題都是(以本票債權為例)
取得本票裁定 >>> 另行取得票據債權確判 >>> 先執行其一 >>> 再執行另一個名義
對於這種惡劣債權人,債務人的救濟是強執14I
但如果惡劣債權人是將兩個執行名義同時聲請執行的話...
執行法院應該還是會准吧? 此時債務人要如何救濟阿?
還請大家幫忙提點,還是我自己想太多?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21 14:32:00
會准阿,但實務不會發生,因為已有本票裁定,就不會再去花錢跟時間取得確判,本裁的目的就是迅速執行。再者,設債務人,台北有a屋,桃園有b屋,債務人可以持本裁執行名義向北院聲請強執a屋,並請北院囑託桃園執行b屋,債權人吃飽太閒,才會再多花一份執行名義的前錢,分別向兩間法院執行且執行要再繳執行費,設債權金額100萬要繳8千元,就算債權人吃飽太閒取得兩份執行名義,又繳兩份執行費,但只要其滿足其一,超過部份債務人得提起異議之訴,撤銷執行名義,若執行終結亦另請求不當得利執行是法院對債務人施強制力,實務上執行,都會通知債務人,若房子查封還會去他家門口先貼封條,所以說債務人一定會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拿兩份相同權利的執行名義,債務人會跳腳提出異議,債權人沒必要花時間金錢又得不到好處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6-21 15:21:00
因為兩者不可能同時滿足,所以即便兩者同時執行,一定會有其一可以異議 是這樣的意思嗎?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21 15:44:00
「理論上」兩者執行名義可能同時滿足。像是債務人欠了10幾家銀行,又加上一堆私人借貸,可能連哪一筆債務都不認得。如果真的各持一份,分別向不同法院執行,假設有財產,債務人又不管了話,還是有機會同時滿足但不管如何,只要這情形發生,執行中債務人得依照12條14條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如執行終結,就另訴民法不當得利處理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6-21 18:58:00
謝謝你啦!! 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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