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准阿,但實務不會發生,因為已有本票裁定,就不會再去花錢跟時間取得確判,本裁的目的就是迅速執行。再者,設債務人,台北有a屋,桃園有b屋,債務人可以持本裁執行名義向北院聲請強執a屋,並請北院囑託桃園執行b屋,債權人吃飽太閒,才會再多花一份執行名義的前錢,分別向兩間法院執行且執行要再繳執行費,設債權金額100萬要繳8千元,就算債權人吃飽太閒取得兩份執行名義,又繳兩份執行費,但只要其滿足其一,超過部份債務人得提起異議之訴,撤銷執行名義,若執行終結亦另請求不當得利執行是法院對債務人施強制力,實務上執行,都會通知債務人,若房子查封還會去他家門口先貼封條,所以說債務人一定會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拿兩份相同權利的執行名義,債務人會跳腳提出異議,債權人沒必要花時間金錢又得不到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