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8xji6 (c8)》之銘言:
: 題目:甲乙兩人民法87條把甲的房子登記在乙名下,乙死後乙的兒子丙繼承,又將房子賣
: 給善意的丁。
: 1.本題中我知道丙繼承人非87條但書的「第三人」,所以甲可以向丙要回房子,但是丁呢?
: 丁是87條但書的第三人嗎?丁可主張善意受讓嗎?
: 2.如果題目改成租給丁的話,那結果會不同嗎?
: 感謝
我覺的大家直接跳過何行為,即債
權,物權行為何有通謀之判斷,直
接逕認皆無效 ,然後處理善意取得或87但書太快了。
本題其實未說清楚,甲乙為避贈與稅 ,但甲就是想把財產移登給乙呢?
其實只有債權行為通謀,物權沒有吧
也許這裡有討論輾轉不當得利的可能
這是我小時候在李淑明的書看到,我覺的很有道理,供大家另一個面向的思考。
或許答案會開花,但應有再思考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