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保證人地位

作者: tmac713 (Hunter X Hunter)   2014-06-25 18:28:43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請問一下puma在討論不作為犯時
: 先討論有沒有保證人地位,在討論是否有沒有排他支配
: 可是我在其他解題書似乎都沒看到"排他支配性"的論述
: 反而是保證人地位後,開始討論能防止而不防止,然後不作為與作為是否等價
: 請問一下能防止而不防止 是否跟 排他支配性 兩個論述階段是相同的??
: 感謝~~~
書裡面不是都會列舉保證人地位的類型嗎
如: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etc
這些類型的共通特色,就是會使得某些人取得"排除他人介入的支配性"
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
你不行為,有事我就找你
所以"排他支配性"只是用來理解
而能防止而不防止則是後面階段討論的問題
作者: SCDAN (ㄎㄎ)   2014-06-25 19:27:00
感謝回答我的問題點在於如果形式上有保證人地位,例如父母對於兒子,此時兒子托管給幼稚園後卻受傷,父母是要論無保證人地位還是無作為可能性如果論述排他支配性,父母帶去幼稚園後,似乎就沒有排他支配性而不具保證人地位如果不特別論述排他支配性,則這時候可因為距離遙遠,而父母沒有作為可能性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4-06-25 19:43:00
如果是上述案例 那幼稚園就因自願承擔義務而有保證人地位這時候討論父母有沒有作為可能性或排他支配性沒意義父母不在場 也不會有作為可能性跟排他支配性
作者: defenders (right)   2014-06-25 19:57:00
簡單講,就是充字數的啦~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6-25 21:00:00
要討論排他支配性或保證人地位 前提是要解決行為人的不作為問題,所以抓來討論的會是應該有作為義務的那個主體,而通常該主體一定會"在場". 故開標題討論不在場的人(如父母)之保證人人地位或作為可能性,似乎沒必要. 也就是直接抓現場的人,看抓幼稚園長或安親班老師等開標題討論,才是開門見山.
作者: SCDAN (ㄎㄎ)   2014-06-25 21:17:00
單純覺得如果不稍微交代一下父母親的部分好像不夠完備感謝各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