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7-01 22:33:37證交法157-1第4項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
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
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Q1:甲身為A公司董事,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
甲於5/1日以30元買進A股10,000股,乙於5/1於以30元賣出A股10,000股
消息於5/3日公布後一路上漲,甲於5/9以45元賣出10,000
不料,遇到石油危機,市場走跌,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內平均價格為40
求損害賠償價格?
依照法條解釋:雖甲獲利10萬,但乙僅能請求損害賠償為100,000 (40-30)*10,000
而甲獲利150,000超過賠償部分,可能由法院另科罰金或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