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7-02 23:31:30證交法157-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案例探討
A為甲公司董事長,7/3號將招開記者會宣布一大利多消息
A於消息公開前打電話給經紀商乙的證劵員B買入甲公司股份
B依照他的專業經驗猜測疑有利多消息也跟著買入甲公司1萬股
問題:請問B是否成立內線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