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罰鍰裁處最低額之截堵規定(李澤)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06 18:15:48
看的是李澤的行政法函授
函授中有關罰鍰截堵規定的說明如下
商登法處 2萬-6萬
建築法處 1萬-8萬
所以在一行為法規競合從一重之結果
行政機關裁量範圍在2萬-8萬間
以上是李澤給的結論
但個人認為似不符合行政罰法24I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於案例中各該規定罰鍰下限:商登法2萬、建築法1萬
各該規定最低額不是建築法的1萬嗎?
所以行政機關得裁處範圍不是應該是1萬-8萬?
怎麼會是2萬-8萬?
感覺李澤給的結論比較像是刑法55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是我有漏慮什麼地方嗎?
謝謝大家!!
作者: zzaass23 (QQ)   2014-07-06 18:23:00
因為你忽略了"各" 這個字 2法的交集 2萬以上 包含1萬2萬以上一定包含1萬以上吧??
作者: xx4525 (Roy)   2014-07-06 18:30:00
原本我的想法跟你一樣,後來警特考出來才知道錯了。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06 18:31:00
所以24I但的意思是,各規定的最低額都不能低於,所以裁罰下限是要取各規定的最低額中,最高的瞜?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14-07-06 19:05:00
一樣有想像競合的封鎖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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