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是李澤的行政法函授
函授中有關罰鍰截堵規定的說明如下
商登法處 2萬-6萬
建築法處 1萬-8萬
所以在一行為法規競合從一重之結果
行政機關裁量範圍在2萬-8萬間
以上是李澤給的結論
但個人認為似不符合行政罰法24I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於案例中各該規定罰鍰下限:商登法2萬、建築法1萬
各該規定最低額不是建築法的1萬嗎?
所以行政機關得裁處範圍不是應該是1萬-8萬?
怎麼會是2萬-8萬?
感覺李澤給的結論比較像是刑法55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是我有漏慮什麼地方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