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銘言:
: ※ 引述《fancy91221 (Huge-infant)》之銘言:
: : 剛準備而已也沒有看過考古題
: : 今天算是簡單嗎~
: : 發狠寫了六頁
: : 也不知道對不對
: : 大家來討論一下考題吧
: 刑總第四題覺得沒辦法寫很多耶 難過 寫不到一頁 雖然是最簡單的一題 但最後的時
: 間 寫得很趕
三、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
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
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
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分)
這題出的蠻妙的
基本上主要爭點應該就是不作為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
,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應作為而不作為,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自願承擔義務->因為他是船長)
2.著手,這個題目基本上沒有爭議,個人認為是不用太花篇幅論述
(不作為的著手爭議,有第一救助機會說,支配領域脫離說,最後救助機會說)
3.違法性上,要討論不是構成緊急避難(24條2項),這裡應該是認為不構成緊急避難
(因為他是船長,受有危險津貼,不應該"率先"避難)
4.罪責,討論原因自由行為,因為甲再原因階段是可歸責的(過失)
再採例外說之下,甲的行為仍具罪責。
5.結論: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之前被問一個類似的case
好像船長論以遺棄罪更加的適當~(如果有人死的話啦)
不過這題寫死了,直接討論不作為殺人即可
以上為筆者個人的粗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