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前國考版版主MJdavid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3:28:45
最近律師版 [Law版],
出現一位自稱律師的人。
http://www.ptt.cc/bbs/LAW/M.1404290802.A.285.html
他之前應該有出現在這個版上過,因其自稱律師,但出言誹謗
他人,朋友忍無可忍,日前已經提出告訴,在台北地檢署偵辦。
想起版上有位版大(MJDavid)應該沒有人不認識他,
其最近又跟板友起衝突,
版友制止但其變本加厲,MJDavid又使用同樣手法先到Violation
申訴對方。後來對方忍無可忍,也申訴之,如下所示:
27490 + 7/11 WeiShouBou □ [檢舉] MJdavid 以推文惡言攻擊使用者及親人
可參考Violation版。
本人之前,考法律考試時, 也曾因小事被MJDavid侵犯。當時是息事寧人
今日,看到有新的受害者,心想不能不在此版以正視聽。
本人在此表示,【若MJDavid有任何觸犯法律之行為,本人等將對其
提出告訴。】
希望現任版主正式此問題,給MJDavid該有的警示。
此篇篇文受智財法等法:著作權之保障已充分告知,涉及誹謗等依法提告!
剛接受一位版友道歉!
作者: htcshit   2014-07-13 13:31:00
推一下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3:33:00
謝謝~相信不只這位受害者跟本人!!主要是他講的話還不能不說不對~這點要請現任版主警示國考版是互相協助的板,搞到還會罵人這很離譜。要站出來~不能沉默~
作者: lawrencejou (耍白癡的拼命四郎)   2014-07-13 13:43:00
推一下!有人願意PO文分享,那是件很美好的事情,但,若一直遇到喜歡"批判"、"情緒"語言、挑興,那PO文怎麼可能出現真正受益的的文章?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3:48:00
沒錯,國考版是互相協助的板,不應該用罵人的。看了W苦主的發言,真的就如同是本人之前遇的MJDavid
作者: love581 (球給痣劫!!我愛他的熊庹)   2014-07-13 13:51:00
爽,MJ不管從在任或是卸任時期都一樣煩人,說卸任後要專心
作者: WeiShouBou (ting)   2014-07-13 13:52:00
推,我們就是要這種有法律專長的人站出來幫我們
作者: love581 (球給痣劫!!我愛他的熊庹)   2014-07-13 13:52:00
準備國考,結果還是整天固著版上動態,到底是有沒有認真準
作者: love581 (球給痣劫!!我愛他的熊庹)   2014-07-13 13:53:00
備考試? 全職考生還整天混版上糾正別人,是想要全職多久?
作者: mcm0120 (愛新覺羅小熊)   2014-07-13 13:53:00
純噓MJ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3:54:00
因我也是當事人,相信不只我受害,這現任版主應知。
作者: love581 (球給痣劫!!我愛他的熊庹)   2014-07-13 13:54:00
哈哈,想當初我批評MJ刪文標準過於嚴苛,小事情就刪人文章的時候,還一堆人護航耶,現在呢^^?
作者: dickrandy (喇賽)   2014-07-13 13:59:00
蠻想知道能否判決成立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13 14:00:00
http://tinyurl.com/obcazj32請問原PO母狗契約之效力為何???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4:02:00
原來WeiShouBou在呀 怎麼不接電話呢?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4:03:00
他還有冷飯熱炒一些事啊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4:05:00
Judicial5566 你是說原PO是台大黃先生?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13 14:05:00
衷心希望電機雙修法律的執業律師能詳細解答臺大先生是誰?我只知道原PO是存證信高手~不知道原PO告考選部進行得如何?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12:00
Judicial:請看清楚貼文,將依法對你提出告訴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4:12:00
人物起衝突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4:13:00
Judicial5566 問一下刑法的問題 如果一個人有前科或在緩刑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13:00
沒有人要做無謂的爭論。 國考版應該和諧。違法者究辦http://ppt.cc/frLF 參考台大學生被起訴書。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4:14:00
期間 若其後有其他官司被判有罪 前面的緩刑是否還可緩?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15:00
其無前科。只有21歲,因用詞惡劣縱有悔意,檢方已不給緩起訴的機會。版上鄉民,淺水者居多,Juicial改如此發言。就要負責,依加重誹謗罪論,已充分告知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13 14:18:00
台北地院103,審易,749 本件公訴不受理本人對自身發言深具悔意,請求給予和解之機會,不勝感恩。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20:00
接受Judicial5566之道歉。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13 14:21:00
不過我只是想問契約之效力~~何來誹謗之理?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24:00
涉有影涉及臆測他人部分,已然是誹謗之構成要件,請MJDavid針對其言論加已公開道歉,否則依法提出告訴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13 14:26:00
嗯~~謝謝賜教~~我得刑法功力又更上一層樓了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27:00
已寄信給MJDavid告知其已觸法,其不道歉依法究辦。
作者: yyzomyga422 (...)   2014-07-13 14:28:00
說到被MJ影射中傷,我可是友超多例子可以舉的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29:00
又一個活生生的被MJdavid中傷案例。看來很多要站出來
作者: yyzomyga422 (...)   2014-07-13 14:32:00
喔喔 我與weishoubou同一人拉。只是另個帳號朋友要用那格帳號本來就不是我的。但是我想...板上被MJ中傷過得應該多的是才對,應該要一起站出來團結一下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4:39:00
請原PO不要再來信騷擾 已向檢舉板Violation 提出檢舉另外 存証信函是去郵局買紙來寫 不是用PTT站內信寄給我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40:00
你似乎不懂法律,已充分告知了,依法將對你提出告訴。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4:41:00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41:00
騷擾? 明明是MJDavid先影響版眾,最後說他人騷擾。
作者: qoomii (過自己的生活)   2014-07-13 14:41:00
原來從LAW和NTU板跑來這裡了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4:42:00
還有 回love581 卸任後我已經一星期大概只上來一次了 只是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42:00
跟朋友的自稱律師案真的很像,自稱律師後反稱他人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43:00
自稱律師。 請現任版主正視MJDavid之行為先依版規處置。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4:43:00
qoomii 終於有知道真相的來了 Q_Q 我又沒分身可以分飾兩角製造輿論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45:00
目前【已經有四人反映在國考版受MJdavid侵害】請站出來持續增加中。。。。。。。。目前就是要看MJDavid明明犯錯不道歉硬凹,要撐到何時!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4:51:00
我也準備要告他一般民事侵權 以前的事情 我請版主先協助刪他侵權的文 因為我為人厚道不喜爭訟 所以一年還沒去告 如p55555不幫忙只好告MJ 不走刑法刑法可能有構成要件須該當 所以難成立 以致當事人可以囂張說不構成 不過霸凌行為 民事一般侵權一定成立民事那種打無聲電話都判20萬了 霸凌不可能三千不過我先不告 因為本人比較厚道 如果 p55555願意幫我刪文 我願意原諒MJ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56:00
挖!!!又多一名受到MJDavid已版主身分霸凌者!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4:57:00
那件事是他任版主期間事件無誤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4:58:00
他原來做了那摸多違法事!看來嚴重了!!!!民事侵權行為兩年追訴期,可以將請求說明清楚列出。
作者: babaface (baba)   2014-07-13 15:00:00
怎麼會這麼嚴重@@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00:00
我選擇不告其他霸凌者,因為只要用任版主期間放任不刪除霸凌文,不純正不作為妨礙名譽就可以把大家的行為都叫MJ負責,告一人就好比較省事。不過再重申本人厚道,如果MJ能跟p55555申請刪除去年他任內放任不刪的系列霸凌文我可以不告滴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00:00
付個小額裁判費,當MJDavid敗訴,訴訟費用可由他出。
作者: babaface (baba)   2014-07-13 15:01:00
雖然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了!還是期盼大家彼此互相尊重呀(汗)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01:00
我的才一年還沒逾期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01:00
看來MJdavid應該是用同樣手法,影響了很多人權力!受害者不只【六人】,增加中!推!!! tom給你 一個讚!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03:00
我目前沒有要告,給MJ三天去跟p55555拜託刪除那系列文,如果網路從此查不到我的不實傳聞,我真的可以原諒他,畢竟我為人就不喜爭訟,但並非可隨意欺負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5:04:00
tomlinrabbit 你還好吧 你到底在說哪一系列的文呀?還是說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04:00
沒錯~先如此處理! 等現任版主溝通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5:05:00
你是誰的分身ID 我根本就沒印象我當板主期間 有誰文章被霸凌 你到底是在說哪一系列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06:00
MJdavid又要開始說: 會推文的人全都是他人分身的!!
作者: yyzomyga422 (...)   2014-07-13 15:07:00
誰的文章? 我的文章阿~ MJ你怎麼忘的這麼快。除了我之外應該也還有很多人吧...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07:00
目前都已經六人了,當聯合提起告訴,那威力很大。請查刑訴法及民訴法,多人聯合提告篇!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5:10:00
leonliu □ [問題] 參加考試遇到不公平,怎麼辦?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10:00
我不用跟他人聯合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5:11:00
是這一系列嗎?看到tomlinrabbit說不喜爭訟 有點印象了如果是這一系列的話 你自己用leonliu的id就能刪啦 被鎖的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12:00
OK!先請MJDavid道歉!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5:12:00
那篇是P55555板主鎖的 自己去求他吧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13:00
我不是leonliu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5:15:00
你不是的話 我就不知道你在講什麼了 用你的ID查板上文章就三篇而已 有哪篇你被霸凌到嗎? 而且都是你在我卸任後發的 這三篇我有哪篇霸凌你嗎?這一系列討論我的文章串越來越搞笑了 一個一個跳出來 結果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20:00
MJ你怎都想不起來,是不是每天吃711,記不得自己昨天吃什麼了。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5:20:00
沒頭沒腦的不知道在說什麼 包括這篇你是不是記錯人了 我大部分自己煮耶 7-11沒什麼好吃的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26:00
常吃711以致忘記只是比喻 蘇美也不記得大家誰是誰但 大家都記得蘇美嘛 所以蘇美一頭霧水 正常的。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30:00
mj你做事要先幫人想,踏實一些
作者: Mature (馬球兒)   2014-07-13 15:30:00
有沒有懶人包阿??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5:31:00
各位看倌板友 現在應該知道當板主如果有在管事 都會遇到一些什麼人了吧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32:00
看來可能會像法律版,直接外出版聚。
作者: Mature (馬球兒)   2014-07-13 15:32:00
我根本看不懂啊........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33:00
不是 你跟我的事那跟版主難為無關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36:00
推! 懶人包!
作者: qoomii (過自己的生活)   2014-07-13 15:37:00
看不懂,沒有LAW板好看,標靶文章是哪篇都不知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38:00
你查不到,因為我去年沒帳號。所以這是我本人唯一帳號,非分身。不過民事人格權是我本人享有啊,只要你是侵害我本人,就是,不是認tomlinrabbit帳號。你侵害我本人的行為也不見得是全部發生在ptt上。所以不要想從這邊查到全部,要問你的良心,你做過什麼?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41:00
沒錯! 已法律來說tom講的沒錯!先請MJdavid公開道歉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4-07-13 15:48:00
.......
作者: shebaba (西貝貝)   2014-07-13 15:49:00
...........................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5:49:00
我爸是法官退休,我自己法律概念不至於離譜到哪,民事刑事我當然知道刑法謙抑性刑事不好告,一般走刑事只是想省民事裁判費。我不差一千元,MJ的行為走民事一般侵權勝率比刑事高,刑事因為509或言論自由常不成立。不過再重申啊,我不喜爭訟,如果你還記得,三日內善後系列文,我原諒你Ok的要是你竟然不記得我是誰,無從善後,那就趕快去拜拜,求佛祖保佑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5:52:00
推! 請MJDavid為損害他人事負則!負責(打錯)
作者: care830331 (CARE)   2014-07-13 16:53:00
= = 又換一個帳號來國考版鬧 看打字方式就知道
作者: Searle ( )   2014-07-13 17:09:00
現在的版主只會當你反抗的時候 說他施恩給你你還靠北 找死
作者: dragon8332 (核四在人間)   2014-07-13 17:09:00
這傢伙從LAW板鬧到這邊來了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17:42:00
亂入者,請對自己言行負責!care及dragon請看清楚本人篇文所言。
作者: care830331 (CARE)   2014-07-13 17:48:00
黃先生早阿 ^^
作者: sexylook (潤白肌)   2014-07-13 17:59:00
你們有要考慮私下解決或者請版主處理嗎(良心建議)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7-13 18:02:00
………………………
作者: Noobungas (蠢九龜兒子)   2014-07-13 18:15:00
以前某pk好像也會酸,不過從來沒理過他們@@
作者: amigo0721 (可以1天無政府不能沒超商)   2014-07-13 18:33:00
...............
作者: linmarkyu (飛影)   2014-07-13 19:10:00
最近前幾天 這篇也有鬧很大啊... 標題前還出現XX...http://www.ptt.cc/bbs/LAW/M.1404781078.A.245.html
作者: XC90 (拇指公主)   2014-07-13 21:21:00
...............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21:40:00
沒錯,該篇當中自稱律師者已然被告,並通知律師公會請大家發言自重,國考版本來就是【互相幫助】一般人沒人喜歡提告,但一個前版主會當到被人家提起訴訟一定有他自己要虛心檢討的地方。且不只一人,目前已經共有六人,其中一人有重複ID。有一人父親是法官退休。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22:05:00
我是還沒要告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7-13 22:10:00
系列文是指哪一篇?
作者: aldam (aldam)   2014-07-13 22:11:00
看的一頭霧水,請大家以和為貴,這裡是國考版,不是訴訟版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22:15:00
可以給三天給MJDavid一個機會。如果不道歉,本人建議直接提起告訴。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7-13 22:16:00
^^告發奇人要登場了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22:16:00
一個前國考版版主做到五個受害者,只有他自己說他對。這很明顯了~ 告發奇人我看系列文,是另有台大法學院學生,自稱萬才館小王子,他應該也逃不出纏訟。告發跟告訴名詞不同,請查清楚。該萬才館小王子無故告發本人朋友,目前本人朋友再查核他是否提出偽造證據或不當假設,此部分有違法嫌疑!此次事件多人受害,要請MJDavid好好檢討!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7-13 22:22:00
請問這次台大學務長會出面幫忙處理嗎^^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22:23:00
黃先生你修推文的老毛病又犯了 請把我的推文回覆 不要故意以為把我的推文修掉 就可以合理化你的正當性
作者: MagicJohnson (魔術強森)   2014-07-13 22:28:00
不是限時一小時? 快去法院或檢察署解決啦 假日晚上也是有在收狀紙的 這裡不會有結果的啦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22:31:00
告MJDavid何必浪費寶貴假日時間,目前五人只限三天不道歉依法提告!!!!!!!!!!!!!!!!!!!MJdavid在網路上沒有跟人道歉過,這就是他的"行為模式"請負責!!!!!!!!!!!!
作者: MagicJohnson (魔術強森)   2014-07-13 22:42:00
我以為大家爭訟時會想要速戰速決... 其實我很想知道"自承風險"可不可能抗辯成功? 呵! PTT是充滿酸言酸
作者: senterla1 (聖德拉)   2014-07-13 22:43:00
國考版理應 -- 互相協助 -- 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
作者: MagicJohnson (魔術強森)   2014-07-13 22:44:00
語的地方 發表時被酸是否是可以預見到的風險呢?就像看棒球時被界外球K到一樣 我挺好奇的...
作者: always0410 (everything)   2014-07-13 2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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