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3年高考三等民法選擇第14題

作者: Marsoctopus (`Marsoctopus)   2014-07-15 08:29:59
民法選擇第14題:
甲與乙訂立 A 屋買賣契約,並交付 A 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
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
考選部答案是(C)不當得利
我的答案是(A)債務不履行,理由是依民法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
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這個答案為什麼錯誤呢?
作者: r0328761987 (生活機器人)   2014-07-15 08:42:00
解除契約就不生債權債務關係啦,也就不會有債務不履行問題了
作者: GigiBuffon (忘不了那個人就投降)   2014-07-15 08:42:00
你一定沒有看261前面那幾條...261不是每次都可以用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4-07-15 09:02:00
因為261是講相互義務部分,請求權依據還是不當得利。反之,乙向甲要價金的依據也是不當得利。只是可以準用如264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15 13:11:00
他要請求返還A屋,你看看準用的那幾條有哪一條可以返還?
作者: a299038a   2014-07-16 15:49:00
261是不當得利的特別規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