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260條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15 19:02:02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我在書上看到以下這段文字:
舊實務見解比照再審基準,認為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發現,及至
其後始行發現之事實或證據而言,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足,
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要件(23上1754判例)。
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不
屬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現之新證據者,亦屬之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現之新證據者,亦屬之

請問這行藍字所說的「亦屬之」是指屬於「新事實或新證據」嗎?
有點亂亂的 請求指教 謝謝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7-15 20:19:00
是阿 就是下不起訴處分前沒發現 下了不起訴才發現 就算即使是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 只要能證明被告可能犯罪 仍算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15 20:29:00
多謝s大指點
作者: caalhp (moose)   2014-07-16 01:04:00
借問一下,這不用符合新規性? 處分當時不用存在亦可?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16 01:10:00
這邊不是再審
作者: aztcsteven (史提芬)   2014-07-16 08:22:00
實務對這一條的要求已放寬許多...不如再審嚴格程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