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我在書上看到以下這段文字:
舊實務見解比照再審基準,認為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發現,及至
其後始行發現之事實或證據而言,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足,
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要件(23上1754判例)。
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不
屬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現之新證據者,亦屬之
。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現之新證據者,亦屬之
。
請問這行藍字所說的「亦屬之」是指屬於「新事實或新證據」嗎?
有點亂亂的 請求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