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目前讀到行政處分附款 切結書 行政契約的3個部分有點混淆了
一:附款
首先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中
附款的種類共5個 其中有2種我很常搞混
1.負擔
負擔的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
2.條件:有2種
停止條件:達成時 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達成時 解除效力
二:行政契約: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結的關係契約
在實務見解上
釋字348號: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達成行政目的.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
,並使受給付者附合理的["負擔"]或其他對待給付的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
一開始只學到行政處分的附款覺得還好
後面學了行政契約
結果2個全部打結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