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070認領之撤銷

作者: timlin79 (Tim)   2014-07-22 10:21:55
民法1070: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1070的後半段說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 可以撤銷認領
但認領的要件其中之一
為認領人須為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如果有事實證明非生父本人
不就代表認領的行為要件欠缺
認領的行為不成立
那1070後半段適用的情況為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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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ex751105 (青的老公)   2014-07-22 10:34:00
強調反於真實之認領無效
作者: ressaw (知道)   2014-07-22 11:06:00
這一直是爭議點,林秀雄老師認為反於真實認領無效,戴東雄老師認為可先推定認領有效,再適用1066或1070但書。
作者: magician8 (林老師卡好咧)   2014-07-22 11:09:00
後面那段我記得是修法才加上去的
作者: sinksink ( ?)   2014-07-22 12:15:00
這裡是戴老師主道修法的,所以法條解釋要照戴才會通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7-22 14:03:00
秀雄說但書有問題,非生父不產生認領效力,會自始無效
作者: ichirogod   2014-07-22 20:08:00
戴說採折衷 先推定成立父子關係 有問題依1066提起訴訟可是現行家事事件法已經沒有撤銷認領之訴了 很明顯不採折衷說 個人認為國考考這裡的機率不大 記非生父認領為無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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