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關於行政處分的一些問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4 19:59:19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銘言:
: : Q1.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 :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委員會審議
: :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 : C:罰緩處分引用法條錯誤
: :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 : 答案是A
: : 其實這題我沒寫錯
: : 但根據行政程序法114中所指定的可補正事項是屬於"程序上"
: : 但 "實體上"不行 各BC已經確定錯誤
: : 問題點:
: : 我想問 "D"未經合法送達 是屬於無效還是算瑕疵呢?
: : 我本來以為是無效 但行程法111裡沒寫到這款 所以算是實體上的瑕疵嗎?
: 首先,沒寫到111的,也可能是無效,因為有第7款的概括條款
: 沒寫到114的,也可能可以補正,許多學者會以類推適用的方式解釋
: 我想討論的是,"未合法送達"與"未送達"的效力應該不相同,有沒有可能未合法送達
: 是"得撤銷"?
: 111 第7款的重大明顯瑕疵,多數說認為須屬一望即知無待調查之瑕疵,如今天的未合
: 法送達係指向無辨別事理能力之人為之,對行政機關而言,其送達證書已有收受人簽名,
: 應會認為該行政處分已合法送達,且收受之人究竟是否為無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應屬
: 須另行調查之事項,非屬一望即知之無效瑕疵,故該行政處分應係得撤銷而非無效。
: 不知如此論理是否可行?
: 以下幾題已有多位前輩回答,恕刪
我個人認為是這樣
一、合法送達才生效
二、未合法送達(含未送達)是尚未生效
三、是否生效與行政處分瑕疵、違法或不當無關
生效與合不合法是兩件事,要分開來看
未送達,並不代表行政處分違法
行政機關應重新製作送達證書,依送達規定送達
例如:計算正確的燃料稅單,因故未能合法送達,但不代表該稅單違法
   又該稅單既然合法,行政機關怎能因未送達就撤銷?
   實務上就是重新再送,送不到再查戶籍地址再送...
   最後就大絕招─公示送達
簡圖:
  行政機關
   │

┌─────┐→A作成處分之程序瑕疵或違法
│     │
│     │
│ 行政處分 │
│     │
│    X┼→B處分內容有瑕疵或違法
└─────┘
   │
   │C送達生效

   人民
O先看行政處分是否無效(§111)

A再看程序是否得補正(§114)

B內容有瑕疵、違法或不當,先看可更正(§101)

C送達才對人民生效(§111I)
大致應該是如此,有問題再討論
作者: sinksink ( ?)   2014-07-25 02:32:00
再推,清楚明白,不像我廢話很多難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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