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請益 (代金、委辦的執行效果歸屬)

作者: sinksink ( ?)   2014-07-25 02:20:36
※ 引述《edacg (...)》之銘言:
: 對今年高考行政法有兩點疑問
: 1. 從選擇題23題可得知:
: <委辦事項的執行效果歸屬於上級(委辦)機關;執行責任為受委辦機關>
: 行政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的,也有發生權限移轉,但法律效果卻歸屬委辦機關@@
: 這是特例嗎?
: 請問行政委託(公權力受託人)、權限委任、權限委託事項之執行效果歸屬於誰呢
: 2. 申論第一題的停車場代金,看到大部分意見是歸為行政契約
: 這麼說釋字719的原住民就業代金也是行政契約?
: 可是政府採購法後階段的契約是民事契約(私法)
: 而代金是特別公課(公法)
: 然後原委會還會作處分,向人民追繳代金 (例如http://goo.gl/g6ktcU)
: 請問為什麼私法契約、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會同時出現呢
: (完全搞亂了...)
: 謝謝
關於第一個問題,是老教授們沒營養的爭點
『委辦到底是比較像委任還是委託?』
爭執的實益是,委託照老派老頭們的講法,說是執行責任是執行機關
但效果屬上級機關,依訴願7,
是以會出這個的,大概是老頭教授們不知道哪一位採同委託說的
這個古老沒有什麼營養的爭議,其實如果要咬文嚼法條文字,
除了地制法第2條第3款,講明執行責任是由受委辦機關負責
在訴願法第9條,照那些老人家咬文字法,其實會比較偏委任
採委託說最爛的說法,就是下述的連結那說,但也最常見,講委辦因為是兩團體間
所以非組織法上上下級關係,不可能是委任…
嗯…所以…嗯,應該要去吵一下的xd,雖然據說地自通說是採委託是通說啦xd
但明明就硬拗啊…
這篇司法官學員報告是洪師指導的,下面引註那幾篇有興趣去看看xd
http://ja.lawbank.com.tw/pdf2/004%E7%8E%8B%E5%85%83%E9%83%81.pdf
因為我上詹鎮榮老師的地自是很多年前,我殘餘記憶記得老師當時對此認為
委辦就委辦,委辦不是委任也不是委託xdddd
這拿來考選擇實在有夠靠北的
補充說明一下:這類爭戰的源頭問題,就係到底管轄移轉會不會因類型不同而不同
可能比較能支持古老的爛想法的原因是,委任有組織法的階層控制但是委託無
所以就會牽拖一個管轄全移,一個移部分,
但是這跟德國法也不合(很有趣不同老師主張也不一樣,有權限代理vs權限移轉
有權限代理vs機關借用 也有權限移轉vs機關借用的xd),
跟組織法行為法應予分離(j535以降)的號稱通說也不合
效果理應要一致,除非我國如同德國法上分管轄跟權限,
然後真的用了權限代理vs權限移轉
要不就應該一致,講權源原為委x機關,但錢有給受委x機關,
所以執行責任是執行者,但效果歸原機關,
要不就是把錢給委x機關後,原機關只負擔保責任
而我國早年的行政法是繼受日本,但是偏偏都是一堆擺架子講不清楚日本法長怎樣
像委託的那套說法蔡茂寅老師很愛說,但我看宇賀克也、南博方乃至他老師室井力
等等的書也沒講,從行政手續法跟行政不服審查法(=我國訴願法)也看不出來有講清楚
但是委辦那一套號稱通說,如果能用日本法套,是比較通,因為日本法有貫徹委辦與自治
在訴願對象異,可以google 林素鳳教授 行政不服審查法,就找得到司法院翻譯了
從第8條再審查請求等於早年的再訴願,其中就有強調委辦不同
到底日本法真相長怎樣,請洽台政北東輔研究日本法的研究生大神們冏,
我不是研究日本法
是以在日本法那套可以講得通,我國這種理論跟法條搭不起來的情況,是把法律保留無視
把民眾跟法律人的腦袋當玩具在玩啊
第二個問題,其實代金就是很該死的字面文義,代替原應履行的公法義務,
本身沒有成見應屬何定性,只是因為德國教科書(好像又是貓兒氏?)跟我國教科書
向來舉停車場代金是行政契約
其實那只是因為作成的通常是契約形式,就像承諾書的大老們好棒棒各學說爭戰
最後林依仁老師最近在法學叢刊說多元定性說一樣xd
一般人哪知道那文書是什麼定性鬼的,關心定性是只有法律人啊冏
看政採法第98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都沒有講明定性
回到原問題,原住民進用條款,不是政採的主契約,所以政採前公後私其實講的僅為主契
或者你可以說這條款是政採契約的一部,至於民事契約裡能不能有公法條款,
性平法那一堆法也算是限制契約自由的法條也算是被須強制納入條款啊xd
最近某民事法組老兄才剛寫完碩論,寫日本民法民事契約講到資訊公開的東西呢呵呵
金夭壽
但是您的疑惑是很正當的,因為訴願書通常寫依該法第3條、第12條3項作處分書追繳
但是一來這法條根本就沒有講代金以何形式作成,更沒有明文寫不繳時如何處理
第3條是講主管機關、第12條3項是講代金義務而已
既不是行政罰法的追繳,也不是公法不當得利的追繳,反而比較像是「命繳代金之處分」
也就是說會是用處分形式作,恐怕又是跟前述某題一樣只是這實務就什麼都習慣用處分
所以就變成這法要用處分了,像兩年前那題律師綜合題,
我也沒看過誰講出來,那題非做成處分不可,是這兩個法的哪條有寫的…
(會用追繳的用語,或許與政採法施行細則第108條應繳上月欠繳代金有關,
即主管機關依他們自己訂的細則,認為跟廠商要錢只是在追你已應繳的欠款…)
如果作此理解就會比較輕鬆,即代金義務是法定限制政採民事契約條款
或可說是法定賠償金,
但是依現行公法學實多數認為公法具體金錢義務之形成,需作成處分具體化義務,
最近的實務如101年7月決議,異於早期抽象義務即可執行而通知義務僅事實行為
採仍應認為行政處分與送達方生繳納義務。
是以仍應做實務上叫他追繳(就他們認為你一開始就應該沒到標準就應自動繳,所以才
講追繳…應該是吧?)的這個「命繳代金之處分」,才會發動訴願等時間起算冏
其實這說跟早年非要講「行政處分應依德文字改成行政行為或行政具體行為」不可
一樣有病
中國人就好棒棒繼受了我國這些老人的說法,早年在法院指導的一個什麼鬼開始用
後來擴大訴訟標的像我國行政訴訟這樣時,
就被迫補充講可訴的行政具體行為不僅僅是行政處分
明明具體化義務的東西也是不限處分,也是可以肯認民法上的事實上契約或契約解釋嘛xd
以上是我的理解跟殘餘記憶,但請見諒我還沒考上,無法擔保正確性
還是有請常在版上的Lectuerd老師或各位行政法強者大大解惑冏…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7-25 10:11:00
我一直以為你已經考上了?!行政法超強
作者: cashliu (QQ)   2014-07-25 10:34:00
大大加油,看得出你學養頗深
作者: StevenWa (Steven Yen)   2014-07-25 17:31:00
看你寫的行政法 感覺行政法超難......................但愈難的東西應該簡化它 考試不可能寫那麼多有的沒有的給你參考........
作者: sinksink ( ?)   2014-07-25 19:22:00
學長,考試一言以蔽之就團塊背書好棒棒,他考代金函定性我寫行政處分那函也是拿很低分數,我有什麼辦法,誰叫我做人不夠誠心又太老,沒有哪位大神讀書會願意幫我改啊煙而且,我會回得那麼囉唆複雜,不正因為我國這些師長同學都說法律是靠理解好棒棒的嘛,我說我他娘的在鬼扯,就跟當年我大學聯考差一點就歷史榜首一樣,說他娘的理解,根本是在放屁,大部分都是在洗腦叫人家信仰而已,真的要細究下去一堆說法自相矛盾。總之,這篇是說明用,考試考定性當然是好棒棒套六判準至於地自嘛,像今年立法學很有病考了薄的分類法,我正在考慮是要再上書開幹這種惡搞法,還是很孬的跟閃過一般民政一樣就不要再考法制了
作者: edacg (edacg)   2014-07-26 13:35:00
謝謝解答,容我另外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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