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arle ( )
2014-07-26 22:44:18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想請問一下所謂工具或設備包括哪些?(印象中學說有討論不少)
1. 相機(有)
2. 望遠鏡(?)
3. 利用陽台的圍牆當遮蔽(有符設備?)
謝謝
作者:
fk1012 (天天天藍)
2014-07-26 22:49:001 2 肉眼看都不算
作者:
Searle ( )
2014-07-26 22:57:00姑狗了一下 原來是當初被稱為恐龍考題惹出的爭議XD
作者:
Searle ( )
2014-07-26 23:08:00樓上 可以舉例子嗎@@ 這樣看有點不解
作者:
WindT (呼呼)
2014-07-26 23:09:00牆的洞到底算不算?
立法理由說限於「科技儀器」,所以1排除。3是純肉眼2有點掙扎耶,肯否兩說列一下,我比較偏好科技設備XD說錯了,1是科技儀器
作者:
Searle ( )
2014-07-26 23:13:00意思是該當這條的工具設備要科技儀器才算嗎?我是指立法理由部分XD
嗯嗯嗯。立法理由說非科技儀器的偷窺,交給社維法處理那這條的偷窺就應限縮在利用科技設備
作者:
Searle ( )
2014-07-26 23:17:00OK 謝謝大致有個概念了 不過看來解題還是要扯一下第一條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26 23:21:00望遠鏡加個透視濾鏡又不一定囉
擴大視力的儀器都算 ,所以眼鏡不算 ,因為他只是回復原本視力並沒有擴張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7-26 23:51:00望遠鏡要看哪一種的吧
作者:
Searle ( )
2014-07-26 23:53:00慘了越來越複雜了...以後要訂辦法 限制型號嗎XDDDD
望遠鏡有吧,不然為什麼叫望遠鏡?可以看到本來看不到的遠處
作者:
vnnb (practice makes perfect!)
2014-07-27 08:49:0012都算,望遠鏡可延伸肉眼的視野。
作者: basara34598 (Derrick) 2014-07-27 13:40:00
高度技術性儀器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7-27 16:47:00夜市賣的那種爛爛的望遠鏡(低倍率)也算的話,個人覺得有點扯不過實務有認為用鏡子也算0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