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法不外乎人情...
: 想想 行政罰法都有第18.19條了
: 再加上這也可以用特調
: 算是勉強 於法有據
: 只是後面確實會衍生不少問題需要正視 理性討論
: 下面想跟大家理性討論 希望一直跳針“不然你去摔摔看”的……就不要看下去了吧囧。
: 今天澎湖的空難 大家同情在於 這是重大的生死事故 受害人確實可能造成搭飛機的恐懼
: 後遺症
: 於是比照今天的特調案例
: 假如發生以下事故 是否能比照呢?
: 例如1: 郵差送信時 遭遇『嚴重的車禍』
: 幾番生死關頭救了回來 是否能因為 車禍後對騎車的恐懼 要求轉調內勤呢?
1.有何不可? 但我不知道這高普地特綁年限有何相關
: 例如2:台北人考上花東的缺 從台北回花東的路上 遭遇嚴重的山崩(蘇花容易崩塌)
: 幾番生死關頭後救了回來 是否能因此 要求轉回台北呢?
2.有何不可? 准不准再說
: 也許我舉的例子不是很好
: 但是很難說 以後類似的狀況不會發生……
: ●如果能『比照』上述案例-》
: 是否應該訂一個比照的標準呢?
3.應該 或也可以特案辦理
: (例如 是要重大的事故才能 小的不能 多大叫重大 其他算是小事故)
: ●如果不能『比照』上述案例-》
: 個人可以的事 其他人不能跟進 就是“特權”
: 如此 我想那這件事情就只能直白的說明 綁三年綁六年 都是空談
4.開大決叫人家不要說你去摔摔看 又把這樣的極特殊例子放大成特權
你會想用這種特權?
: 只要有特權 台灣本來就是特權社會 大家也應該要開始習慣了
5.這邊又講特權社會了 你到底要特權還是不要特權?
你還要不要討論?
: 以上是我的一點看法……
: 最後再次聲明 人情面上 我很同情這次的空難受害者
: 只是同情之餘 亦要從制度面思考
: (所謂法中情 即先情後法)
: 此先例一開 是否後續有類似情形 應該比照才是。
6.這是你的結論?還是你的疑問,我認為如果不是特案處理,應比照辦理
我怎麼樣都沒辦法把你說的東西統整起來
只能很弱的摘點回
對不起,我真的不知道你要討論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