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
行政法課本上的"行政委託"定義如下:乃指行政機關將公權力授與私人(包括自然人與私法
人),使其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執行有關之行政事務者。
根據維基百科:
海峽交流基金會(全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是中華民國(台灣)辦理
海峽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項事務的民間組織,但因為其業務授權和指導機關為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實為一個半官方的機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和海基會的對口機構
是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這是是否表示海基會所職行的很多任務係屬行政委託?
其其所海協會所簽署之協定,應經委託機關核可或發布始生效力?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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