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8-01 23:30:40案例:
甲受邀到乙家用餐,乙為了款待甲大秀廚藝,其中有道菜色A餐點用了大量米酒
而A餐點正和甲胃口,甲愉悅的享用A餐點後,不覺有異
駕車回去途中遭警察酒測,酒測值高達0.3
試問:甲是否成立185-3?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4-08-01 23:36:00185-3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行為就該當。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8-01 23:49:00因此主觀上無犯意也會成立185-3?其實我覺得要證明185-3的主觀犯意實務上有困難...
抽象危險犯只是不用討論實害 主觀上還是要有故意..
會嗎?感覺就是你喝酒 又開車 未必故意推論一下就好啦本來就不用明確的說要認知到0.25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8-01 23:56:00不,這題是甲主觀上認知是吃飯而已,並未意思到喝酒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8-01 23:57:00所以才想討論185-3的要件是不是客觀處罰條件倘若甲在自己未認知的意思下服用含有酒精物品,並酒測達標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8-02 00:01:00客觀構成要件是甲有危險駕駛的情況主觀要件是甲未認識自己有服用酒類或相類之物因此A大是認為這題甲不成立185-3嘛?
你這題題目有缺陷,我不該直接說有故意或無故意XDDD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8-02 00:07:00喔,請問A大認為缺陷在哪呢? 下次改進...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8-02 00:16:00感謝^^
討論其實要分兩個層次,構成要件第一項的三款規定,分別是抽危 具危 具危本題甲酒測值達0.3 條文是抽危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但題目要進一步看甲有沒有達到"酩酊"的程度,才能進一步區分有沒有原因自由行為19條的適用實務採例外說,只看"開車行為"有無故意,如果甲是有意識知道自己開車這件事,沒有19條適用,成立185-3
但如果採多數說的前置說,甲必須對喝酒這個原因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才會成立
所以本題甲的整體行為按學者通說會變成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但185-3不罰過失,會造成處罰漏洞,所以學者才有建議應該要增訂過失犯L大XDDD 可以理解他們應該只依照實務在處理,根本不鳥學者的名詞哈哈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8-02 00:54:00是說,小弟設計的例題跟原音自由沒關係想說設計成0.3,應該不會喪失主要的辨識能力XD不過感謝T大提供前置說的見解^^意即行為人還是需要認識自己有飲用酒類的主觀意圖
嗯我想多了XD 只針對標題的話,上面大家已經講解很詳盡了不贅述:p
作者:
toray (邊走邊想)
2014-08-06 02:27:00185-3的故意是喝酒故意 卻被立法強制成有行為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