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地政士考試 答題心得

作者: lai517 (:))   2014-08-06 23:27:17
完整圖文網誌版:
http://brokerclassroom.blogspot.tw/2014/07/blog-post_8.html
地政士考試,除土地稅法規偶有計算題,都為申論題。
申論題的答題,要掌握一個原則:『大題小做、小題大做』。
一個題目很廣泛,可以寫超過一頁,那就要精簡,思考一下閱卷老師想要的答案。
若答案寫出來只有半頁不到,就要觸類旁通把相關法規延伸或彙整的部份,
盡量寫滿一頁,才不會顯得內容太空洞。
現行最新的答案紙是要畫卡,一頁分上下兩部分可以劃兩題,
但建議一頁就是寫一題,方便閱卷老師批閱,在跳題作答也能預留書寫空間。
請參考考選部 申論式試卷線上閱卷宣導專區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3.aspx?menu_id=1417
地政士考試,除了國文為兩小時,各科考試時間為九十分鐘,
考題通常有四題。103年地政士考試日程表如下:
每科考試都是整點開始,把90分鐘切成六等份(15分鐘)
第一個十五分鐘最重要,先把考題看清楚,思考出題老師所問為何?
先用鉛筆在題目卷上擬答每題的架構。
接下來每題用十五分鐘作答,隨時注意時間調整答題速度,
最後的十五分鐘,則是用來檢查有沒有立可白未填上或錯別字,
或是先前答題時有一兩題較沒有把握,或內容太少的,
利用這段時間把相關的、可能的答案,都把它填上去。
參加過多次專技考試,強烈建議四題裡面先挑最有把握的3題寫,
維持手感也避免先做難題影響自信,最後的時間再來補足難題的內容,
因為,專技考試是及格制,要設法穩當的拿到60分才是重點。
是否要抄題?
雖然題目卷上寫著『不必抄題』,但仍建議考生把題目抄上去。
可以讓閱卷老師一眼就知道這是哪一題,
也能適時充版面,不會讓內容看起來太空乏,
最重要的是,能夠再次確認題目、題意,避免看錯題目,問A答B的狀況。
若題目為實例題,則不必抄題或簡略的敘述題目。
題目裡的子題,架構如何編寫?
一、二、三、四已經被題號所使用,
接下來的子題就用(一)、(二)、(三)...
再下一層用 1. 2. 3. 4. .....
再下一層用 (1) (2) (3) (4).... 通常用到這層差不多了
若有萬一,則可以用① ② ③ ④ ⑤ .....
如何充實答案內容?
要充實答案內容最重要的內容就是『跳針』。
抄題一次,子題時用疑問句寫一次,後面馬上在接肯定句一次。
舉例:何謂所有權?何謂地上權?
一、何謂所有權?何謂地上權?
  答:
  (一)何謂所有權:所謂所有權,係指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
     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土地權利,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二)何謂地上權:所謂地上權,係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故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利,屬於用益物權之一種。
另外,則是解釋名詞要背熟,題目一出來一定先SHOW一下解釋名詞:
舉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必要條件為何?
若直接寫下列的答案,會顯得內容太少,閱卷老師不可能給高分。
擬答:
 1. 合法建物
 2. 基地已完成總登記
 3. 基地有使用權利
 4. 勘測建物
 5. 編列門牌
較理想的答題方式,是在第一行就寫上名詞解釋:
而各個條列式的答案後方,也要用一句話簡單的解釋。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必要條件為何?若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
  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何種文件?
答:                    →此行空白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指新建或
  舊有合法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所為之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必要條件:
   1. 合法建物:建物依法所建造,始予以登記。違章建築非法所許,故不予登記。
   2. 基地已完成總登記: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先完成土地總登記。
   3. 基地有使用權利:建物起造人需有使用基地之權利,如地上權、典權、租賃。
   4. 勘測建物:登記前,應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以取得測量成果圖。
   5. 編列門牌:登記前,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請編列門牌或所在地址證明。
 (三)若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
  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 層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 門牌編釘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 繳納水費憑證
   5. 繳納電費憑證
   6.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作者: ss860708 (小小太)   2014-08-06 23:30:00
作者: windfin (windfin)   2014-08-07 00:27:00
竹木已經改掉了建議要考試前可以上地政司法規網看有沒有更新的條文
作者: maxxV3 (食言而月巴)   2014-08-07 03:07:00
這個考上又不是公務員 = =
作者: rearldom (Ryu)   2014-08-07 05:31:00
這裡是國考版又不專只是公務員考試版吧?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4-08-07 07:57:00
收錄精華區
作者: lai517 (:))   2014-08-07 08:21:00
請問 竹木是什麼?
作者: ezkunboy   2014-08-07 08:34:00
地上權內容
作者: gift2510 (gift2510)   2014-08-07 09:41:00
這樣版面真的乾淨許多!!!
作者: dickrandy (喇賽)   2014-08-07 11:02:00
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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