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i1216 (Q_Q)
2014-08-08 16:22:46以下問題其實是家母遇到的
想說和稅法有關
所以放在這請各位幫我解答
若有不妥我會刪除
因為一些原因
我們家的三棟房子都登記在媽媽名下
新北市兩間 台中市一間(媽媽之前在台中上班時買的)
我們全家目前住在新北市其中一間
台中市的房子目前沒人居住
也沒有出租
根據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想請問的是
如果想要讓台中那棟房子是"住家用屋"
媽媽有需要把我或直系親屬的戶口(?)遷到台中去嗎?
因為法條說要"實際居住"
但事實上我們家人都住台北
是有需要做甚麼另外申請的動作嗎?
還是維持原樣就好
因為最近才剛始接觸稅法
相關內容還不清楚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若不妥請立即告知
一定會馬上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