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4年高考行政法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1 15:38:41
※ 引述《chris1174 (罐頭)》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四、什麼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具備那些要件始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
: 基於何種法理構成損失補償之原因?地主可否直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四OO
: 、四四O號)所提出之法理,請求政府補償其損失,我國法院實務看法如何?(25%)
: ps我大概有一些概念,但是不太確定,看有板友能不能大略提出解答~
: 感恩!
您要不要先提出來你的看法
一、其實既成道路要分態樣有好幾種,不過考試不用這麼囉唆,反正也背不起來
考官也沒那麼認真
你背理由書這一段就好了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
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
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
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
)為必要。
二、考試只要管財產權的xx相依條款,又稱連結條款
,加上特別犧牲這一段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
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
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
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
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
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
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你要背版友推的混合四說的植憲解答文,我也沒意見,攤手
三、這是要背最高行來著的
最高行有好幾則,這裡只貼上在裁判x編裡的一則
92 年度判 字第 1720 號
按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
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是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 (如:
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外,僅屬國家與需用土地人間之函請土
地徵收、以及國家與被徵收人間之徵收補償之二面關係,需用土地人與私
有土地所有權人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故只有國家才能擔任徵收權之主
體,發動徵收程序,一般人民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無請求國家徵收其所
有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至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既明言「國家應
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其所稱之法律,揆諸法律保留原
則係指國會所制定之法律而言,自不包括該號解釋在內,上訴人亦不得據
為「人民向國家請求土地徵收」之請求權規範基礎。
反正實務理由有幾個,法律保留欠缺法律、損失補償法定(或釋字400號有講到依法請求)
、徵收乃國家權限非人民權限
皆屬咬文嚼字
偏偏我國在財產權很愛講德文,但是釋字第400號、最高行判決、採的包括賴世昌那篇論文
大作卻是日、美見解,真是有趣有趣
另一則也在x編裡的是
91 年度判 字第 1395 號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4-08-11 17:12:00
其實前面幾個問題點我覺得都沒什麼問題~我也是想直接把釋字400號丟上去解釋就好,只是最後問了可不可以直接以釋憲當判決理由~這個扣除掉實務已經表態的見解之外不曉得可不可以說因為釋憲也是行政法的法源的一種自然亦可據以做為判決的依據?(當然啦~這題是問實務見當然以實務為重,我是在想有沒有另一種說法可以當補充?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1 17:25:00
有,支持說是說釋字本身即為法源等,你可以看蔡宗珍老師或李惠宗的文章,或者補習班講義如果盡心一點的會把支持說的學理見解貼上去,其實如果是照陳新民大法官文章講到德國見解是認為違法違憲直接可請求撤銷啦,不過我國既然沒有憲法訴願,要採撤銷說也是很難搞的…因為他的問題很顯然是要看實務見解,我才沒有貼贊成說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4-08-11 18:20:00
謝謝s大,解說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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