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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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有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兩種概念
在一般的書上都會寫
案件單一性是用來判斷例如告訴不可分、上訴不可分...
同一性則是拿來判斷既判力的範圍或者前後兩訴是否為同一
可是 以下是我在教科書上看到的案例
甲是乙的老公,丁是乙的弟弟
某天甲同時、同一行為毆打乙及丁
問丁可不可以對甲自訴?
這題涉及到319與321的問題
可是書上卻說要判斷是否構成319第三項的但書
必須先判斷案件同一性....
我在想,這不是要討論自訴的不可分嗎?
那按照上述的分法,應該是判斷案件單一性才對啊?
為什麼是同一性?有人可以告訴我到底怎麼用這兩個概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