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訴願法第97條的文字看不懂

作者: danceking01 (青春舞王)   2014-08-18 20:08:08
各位大大
我最近讀到訴願法第97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
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
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我想請問一下其中的文字敘述:「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這句話是甚麼意思?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作者: amigo0721 (可以1天無政府不能沒超商)   2014-08-18 20:28:00
再審事由 當事人等已經在訴訟中提出再審事由或知道有再審事由而不在訴訟中提出 就不能用這個事由提再審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18 20:42:00
禁止當事人扣住王牌不打來變相操縱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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