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司法官憲法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19 18:36:28
請問一下
a縣的自治條例被環保署依地制法第30條第四項函告無效
此時a縣應該如何救濟
我看了補習班解答
說a縣可以依照地制法第30條第五項聲請釋憲
可是大法官解釋地527號解釋理由書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決議之地方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
法規牴觸者無效。發生上述無效情形時,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及第三十
條第五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
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之規定,均係指對相關業務
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議決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
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相關規定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大法官說該項的解釋主體應該只限 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
請問是不是我哪邊有 理解錯誤??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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