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林青松的身分法,扣減的案例演練中
甲乙是夫妻,有ABCD四子,甲遺囑指定乙應繼分1000萬,丙、丁各600萬與400萬遺贈
C特種贈與400萬。甲死亡,積極財產4000萬,負債1000萬。
繼承人:乙ABCD
應繼分:4000 + 400 -1000 =3400,每人680萬
特留分:340萬
實際應繼承遺產:
4000-1000(負債)-1000(乙指定應繼分)-1000(丙丁遺贈)=1000
(以下是我的問題)
書中計算方式:1000 分給ABCD,每人實得250萬,除C受有特種贈與400萬已滿足
其特留分而不再分配外,對ABD造成特留分之侵害,其得向乙丙丁請求扣減。
扣減計算是340-250=90,ABD得各自向乙丙丁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依比例扣減之,即
1000:600:400=5:3:2(45:27:18)
最後乙得865萬,ABD各得340萬,丙丁各被扣減81萬和54萬。
但剛剛計算方式中,1000萬是分給四個人,那多的250萬為何沒處理?
總覺得一開始C沒有受到特留分侵害,就應該不再分配計算了才是阿。
還有,只要計算出特留分受到侵害,是否就直接對應繼分指定、受遺贈人扣減?(還是
從遺贈開始扣就好,我一直天真想像扣減也可以按順序阿,只是沒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