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身分法扣減問題

作者: mixmax (定靜安慮得)   2014-08-29 16:39:56
最近讀林青松的身分法,扣減的案例演練中
甲乙是夫妻,有ABCD四子,甲遺囑指定乙應繼分1000萬,丙、丁各600萬與400萬遺贈
C特種贈與400萬。甲死亡,積極財產4000萬,負債1000萬。
繼承人:乙ABCD
應繼分:4000 + 400 -1000 =3400,每人680萬
特留分:340萬
實際應繼承遺產:
4000-1000(負債)-1000(乙指定應繼分)-1000(丙丁遺贈)=1000
(以下是我的問題)
書中計算方式:1000 分給ABCD,每人實得250萬,除C受有特種贈與400萬已滿足
其特留分而不再分配外,對ABD造成特留分之侵害,其得向乙丙丁請求扣減。
扣減計算是340-250=90,ABD得各自向乙丙丁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依比例扣減之,即
1000:600:400=5:3:2(45:27:18)
最後乙得865萬,ABD各得340萬,丙丁各被扣減81萬和54萬。
但剛剛計算方式中,1000萬是分給四個人,那多的250萬為何沒處理?
總覺得一開始C沒有受到特留分侵害,就應該不再分配計算了才是阿。
還有,只要計算出特留分受到侵害,是否就直接對應繼分指定、受遺贈人扣減?(還是
從遺贈開始扣就好,我一直天真想像扣減也可以按順序阿,只是沒法條依據)
作者: alex01234568   2014-08-30 01:54:00
250已經被C在特贈中拿走了 轉不過來的話 把最後乙乙丙丁ABD所得數額加起來 就會看到盲點了
作者: Banridi (Ban)   2014-08-30 09:08:00
乙(865)+ABD(1020)+丙丁(865),的確只有2750
作者: ornchang (小小張)   2014-08-30 09:19:00
本例中特留分受侵害只有ABD,依1225規定,不足之數得由應按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依題意,c實拿400萬(特贈)+250萬=650萬<應繼分680萬
作者: mixmax (定靜安慮得)   2014-08-30 16:43:00
恩恩 太不細心,其實書裡有寫 可能我期待形式上公平 哈哈感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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