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總則的客觀歸責理論

作者: Realism (Peter)   2014-09-04 18:29:19
客觀歸責成立要件之一: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其中書上舉了幾個例外(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1.降低風險
2.製造法律所容許的風險
3.被害人同意或承諾
如果一個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是否往往也不具客觀歸責?
當然我知道構成要件該當才會進入違法性討論,
但很多阻卻違法的考題我覺得都可以否定掉客觀歸責
例如醫生為瀕死病人開刀,很多書上是用業務上正當行為或是被害人同意阻卻違法
但醫生開刀把生命危險降低為身體危險本質上是降低風險的行為
應該不成立客觀歸責
還有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法令的行為不就是製造法律容許的風險?
為什麼會放到違法性討論?
那類似諸多情況下我否定客觀歸責就好了,根本不用討論違法性,
既然如此違法性不是被客觀歸責架空了嗎?
作者: scu99114122 (Erwin)   2014-09-04 18:40:00
會到第二階層違法性討論,代表構成要件是該當的,有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相對地,未製造風險或例外情況,構成要件即不該當,就不用再論違法性了。
作者: lang0720 (西瓜)   2014-09-04 18:55:00
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為什麼一定是降低風險0.0火災丟嬰兒的例子不就是替代風險嗎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9-04 19:01:00
問題是一題用沒有製造不容許的風險就解完了,如果考點不多寫這樣會得幾分?
作者: lang0720 (西瓜)   2014-09-04 19:04:00
而且怎麼看起來你有先討論違法性再討論構成要件的感覺一個不具違法性的行為也算法律所容許的風險嗎?<我指這句還有你覺得醫生為病人開刀 降低的是誰對誰的風險客觀歸責的降低風險應該是指:降低侵害者對被害人的風險不是醫生害病人要開刀的吧 所以醫生還是製造了風險個人淺見@@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04 20:30:00
若將「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想像成「容許風險」確有二階論者是將「容許風險」當作「負面不法構成要件要素」加以討論,用三階來想可能就是違法性層次不過客觀歸責說到底,功能也只是在確認「因果歸責」而已,和「違法性」層次還是有不同的考量;要說架空我個人認為倒不還至於
作者: billybbb   2014-09-04 21:20:00
隨便啦反正是個還在發展的理論
作者: keroro1215 (KK)   2014-09-06 17:47:00
還是用實務的相當因果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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