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成立要件之一: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其中書上舉了幾個例外(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1.降低風險
2.製造法律所容許的風險
3.被害人同意或承諾
如果一個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是否往往也不具客觀歸責?
當然我知道構成要件該當才會進入違法性討論,
但很多阻卻違法的考題我覺得都可以否定掉客觀歸責
例如醫生為瀕死病人開刀,很多書上是用業務上正當行為或是被害人同意阻卻違法
但醫生開刀把生命危險降低為身體危險本質上是降低風險的行為
應該不成立客觀歸責
還有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法令的行為不就是製造法律容許的風險?
為什麼會放到違法性討論?
那類似諸多情況下我否定客觀歸責就好了,根本不用討論違法性,
既然如此違法性不是被客觀歸責架空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