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cjh.tp.edu.tw/news/u_news_v2.asp?id=%7B5051188D-7CC1-45C7-86A2-47FEFC55FD7D%7D&newsid=1158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
影本1份。
二、旨揭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
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三、銓敘部92年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第0952586662
號書函、96年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號書函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
就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