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關於 物/權利瑕疵擔保時點之區分

作者: ade8025 (阿傑)   2014-09-13 20:44:09
最近再複習債各的時候想到一個問題 可是自己實在想不透 李淑明看了好幾次還是無解
只好請求板上朋友們幫忙解答一下
1.物的瑕疵擔保理論 瑕疵成立的時點是 危險負擔移轉之前
2.權利瑕疵擔保理論 瑕疵成立的時點是 契約成立之前
Q:請問為什麼上述兩者要做不同的區分時點呢?
不解為何在{契約成立}之後如果是權利有所瑕疵,此時只能用債務不履行處理
但是一樣是在{契約成立}之後有物之瑕疵,卻可以用物之瑕疵擔保解決
為什1.2的瑕疵成立時間點要做不一樣的判定呢?
不好意思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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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rlkan (煩躁中)   2014-09-13 23:32:00
我所學到的是,權利瑕疵擔保因為效力強大,所以才限縮在自始瑕疵,避免債務不履行被架空。物之瑕疵則是因為歷史背景,讓契約成立後到交付前這段時間,出賣人有修補機會,所以才只能在交付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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