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共有人對應有部分的優先承買權懇請解惑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4-09-15 22:07:40
關於共有人土地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明文規定。小弟對於其範圍、性質
、要件均無疑惑。
惟優先承買權既係建立於共有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契約之基礎,則優先承買權人復又請求建
立同樣的債權契約。既然以同一標的為內容的兩契約並屬債權性質,無孰先孰後,問此時
出賣人應向何人履行契約?
再者若向優先承買權人履行之,則原契約之第三人不就很無妄嗎?
又出賣人是否無論如何都要向其中一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小弟這是第一次在PTT上發文,尚在摸索中,排版若不好還望見諒。。。
作者: k742861642 (k742861642)   2014-09-15 22:31:00
1.出賣人應向他共有人履行契約 因土34-1IV已經提到有優先購買權 故其為具有優先效力的債權 根據34-1IV得以同一價錢購買 但一般會遵照土104以同一條件購買
作者: abelexam (做一行怨一行)   2014-09-15 22:36:00
都叫“優先”承買權了,你覺得呢?
作者: k742861642 (k742861642)   2014-09-15 22:37:00
其實不是很理解你第一題要問甚麼@@ 至於第二題則是原契約第三人得根據民法226要求損害賠償但是某些學者認為 這樣子會造成債務不履行的發生 所以認為優先購買權不以他共有人與第三人成立契約為要件有錯煩請指正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4-09-15 22:51:00
關於第一個問題,試舉王澤鑑老師在民法物權第281頁末段:設甲將應有部分出賣於丙,丙對甲訴請履行。而共有人乙亦對甲以訴聲明行使優先購買請求權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王澤鑑老師認甲對乙、丙均負履行義務,情形相類雙重買賣,但法院仍應為丙勝訴判決。可是為何為丙勝訴判決老師並無述明理由,小弟是遍查強猛張律師參考書與估狗也尋無答案...。最後感謝K大與A大回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5 23:00:00
這種雙重買賣無損害賠償可能,原因在於買受人係知悉出賣人係用土34-1,會有優先承買權,故在買賣當下出賣人不會有故意侵權的問題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4-09-15 23:09:00
所以在請求損害賠償上,這是屬於嗣後不能,依第225條第1項加第266條第1項處理咯@@ 謝謝!!但還是不懂為什麼法院應判給第三人,如此土34-1第4項優先承買權規定不就形同具文?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5 23:28:00
判給後者應該是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我推錯我的想法是最後應出賣給優先購買權人
作者: k742861642 (k742861642)   2014-09-16 00:23:00
不好意思記錯 感謝指正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6 01:06:00
我記得我唸過就第三人與出賣之共有人訂立之買賣契約,第三人不能訴請履行,我書放辦公室,明天幫你確認。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4-09-16 22:19:00
95台上2214要旨:且為實現應由優先承購之共有人優先購買之立法目的,是於該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之後,原承買人自不得請求出賣之共有人所有權移轉登記。謝謝P大忙碌之餘還幫小弟找裁判解惑!!內牛滿麵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7 00:43:00
不過要記得一個前提喔~就是想買的共有人請求時,不動產還沒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喔再跟你多說一點吧~因為這是我碰到的案子。其實出賣人未告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實務上還是會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喔。
作者: martin0914 (苗栗人)   2014-09-18 03:43:00
謝哲勝:買賣成立時, 他共有人有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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