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刑法初學者 查了一下手邊的書籍 打錯還請多包涵
方律師刑分 2014版2-104
討論的問題跟學稔那題應該類似
Q:受託交付公務員賄款之受託人,竟將該筆賄款占為己有,
或侵占受託購買黑槍之價金
是否成立侵占?
否定說:不法原因(應該就是指欲行賄之人)給付物之給付人,既
已喪失返還請求權(民法180)受給付人已不具返還義務
因此法律上自無保護之必要
肯定說:因不法原因給付者,不能請求返還之規定係債權關係
,而非所有權得喪之物權關係,交付人雖有不法之行為,
對其給付之物縱然未能依法請求返還,但取得之受託人
並不因之而取得所有權,受託人易持為所有,自可成立侵占罪
(19非200 32院2513 林山田 各論上p379)
折衷說:委託關係屬不法原因給付,雖依民法規定喪失返還請求權
,但在委託人和受託人間,其委託信任關係之性質並無改變
此時應依其委託意旨而定,知受託人若未完成不法目的,應將
原物返還....(後面是討論受託人應將原物返還或是僅須返還替代物
之情形,就沒有打上來)
甘天貴 體系二 p237
@@ 供原po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