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在下列那一種人員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的責任範圍,有最
嚴格之限制?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B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人員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D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這題倒底在問什麼?
法條都找不到答案
望高手出來解,謝謝
作者:
ncc5566 (政大宅男)
2014-09-22 09:54:00國賠法有條提到法官的 d
作者: stina (realize my goal) 2014-09-22 10:22:00
公務員最廣義廣義到最狹義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2 10:46:00國賠法第13條簡單說就是一般公務員若侵害權利,人民可以直接主張但司法體系(法檢)因審判追訴侵害人民權利,要再多一程序對於這條合不合理也有肯否兩說...不過純看題目,責任範圍四個字好像怪怪的..是我想太多嗎雖然要解釋也不是不行啦,因為13條限於判決確定範圍才能主張賠償,很可能限縮了人民一開始主張的範圍
ABC的國賠責任只要是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即可成立而D只是在參與審判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才可適用,不須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2 15:04:00無故意過失怎麼可能還會有罪判決...不覺得矛盾嗎...而且13條效果是:適用本法規定。所以你還是要回歸到其他條去判斷是否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