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最高法院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採乙說)
乙說:
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
反證推翻之。故利害關係人不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而在另案為當
事人時,亦得提出反證,以推翻宣告死亡判決所為之推定,但僅限
於該另案之特定事件當事人間有其效力。
請問紅色但書部分的意思是否指,假設失蹤人甲的宣告死亡時間是
民國102年9月22日。
但另案當事人(即失蹤人甲之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足證失蹤人甲的
死亡時間是102年9月20日,所以在該另案中,利害關係人可以用反
證推翻失蹤人甲的宣告死時間(民國102年9月22日)。
意即此利害關係人所提的「反證」死亡時間只在「該另案」有效?
而原先失蹤人甲之宣告死亡時間為民國102年9月22日則不受影響?
謝謝